第10章妇女的解放

目前,性道德有改变的趋势,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避孕法的发明;第二,妇女的解放。前一个原因,我将在以后讨论:后一个原因是本章的论题。

  妇女解放运动起始于法国革命,是民主运动的一部分。这场革命,正如我们所了解到的,它改变了继承法,这种改变是对女人十分有利的。

  年,玛丽·霍斯通克拉夫特所著的《维护妇女权利》,是那些引起法国革命并为法国革命所造成的思想的衍生物。自从那时起,直到现在,男女平等的要求更是日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约翰·斯图尔特·米尔所著的《妇女的屈服》,是一部很有说服力、很有理智的书。这部书对他以后的那些比较有头脑的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的父母都是他的崇拜者,在60年代,我母亲常号召投妇女的赞成票的发表演说。她的男女平等思想极为强烈,以至在生我的时候,她竟然请了女医生加勒特·安德森接生。安德森当时还没有取得医生的资格,只不过是个有证书的助产士而已。

  早期的妇女运动仅限于上层及中层阶级,因此,并没有形成多大的政治力量。虽然每年不乏有人在国会中提出赞成投妇女的票的议案,而且也有动议和附议,但是,当时总得不到顺利通过而成为法律的机会。然而,当时中层阶级的男女平等主义者也曾在他们自己的范围里取得过一次重大胜利,于是年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在这个法令实施以前,已婚妇女所拥有的一切财产都由她的丈夫所支配,虽然在有受托人的情况下他是不能使用这部分资产的。以后的妇女运动的历史,都是很近的事,并为大家所熟知的事,因此无需赘言。但是,考虑到有关这一问题的观念改变的重大意义。下面这一情况还是值得研究的:在大多数文明国家里,妇女获得政治权利的速度是前所未有的。与奴隶制度的废除多少有点类似,但是奴隶制度在现代的欧洲各国毕竟是不存在的,而且给人们的印象也不像男女之间的关系那样密切。

  我认为,这种突变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民主主义理论的直接影响,这种理论使得人们对于反对妇女的要求。找不出任何合乎逻辑的理由;第二,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门自谋生路,她们舒适的日常生活不再依赖父亲或丈夫的恩惠来获得。在欧洲战争时期,这种情况自然达到了顶峰,因为以前通常由男人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工作,如今不得不由女人接替了。在欧洲战争之前,人们普遍反对投妇女的票,其理由之一是,妇女具有和平主义的倾向。在欧洲战争期间,妇女在很大程度上驳倒了这一指责,而且,由于她们在这场流血的事业中作出了贡献,终于使她们得到了选票。那些理想主义的先锋人物,以为妇女是可以提高政治道德的,这种情形对于他们却是一种失望。其实,这是一切理想主义的命运,因为他们所追求的就是那破坏他们理想的东西。当然,实际上妇女的权利并不是根据这样一种信念。即妇女在道德上或其他方面优于男子。她们的权利完全根据于她们作为人的权利,或者更确切地说,根据普通民主主义的论点。但是,当一个被压迫阶级或民族要求他们的正当权利时,那些辩护者总是搬出这样一种论据来加强他们的论点,即妇女是有特殊贡献的,而且这些贡献是属于道德范畴的。

  虽然,妇女的政治解放,对于婚姻革命只有间接的关系,因为那和婚姻以及道德直接有关的,乃是妇女的社会解放。在古代(东方至今仍然如此),人们总是用束缚妇女的方式来保持她们的道德纯洁。人们从不设法使她们获得内心自制的能力,人们所做的一切,不过是要根除所有犯罪的机会。这种方法在西方并未得到认真的采纳,只有那些有地位的妇女却是从小就受到教育,以便促使她们对于婚姻以外的性交具有恐怖感。随着这种教育方法的日臻完善,外部阻碍逐渐削弱了。那些致力于消除外部障碍的人确信,内心的障碍对于约束妇女道德已经足够了。例如,人们认为,陪伴是不必要的,因为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女人不会接受那些青年男子的友好表示,无论她的机会怎样。

  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性交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乐事。在婚姻中她们之所以能忍受性交的痛苦,只是出于一种义务感而已。由于持有这种观念,她们宁愿冒险,给她们的女儿以很大的自由,其开放程度远远超过了在比较注重实际的时代被认为是明智的范围。也许结果和她们所预料的有些不同,甚至这种不同,无论是在已婚妇女中还是在未婚女子中,都是普遍存在的。许多妇女现在仍然像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那样。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十分明显,因为它属于潜意识的抑制。现代青年中的这种抑制已经衰退了,这种衰退引起了意识中本能欲望的重现,虽然这种欲望被隐藏在虚伪的贞洁之下。对于性道德,这种情形具有一种革命性的影响,其影响范围不只是一个国家或一个阶级,而是所有文明国家和一切阶级。

  男女平等最初所要求的,不仅涉及到政治问题,而且也与性道德有关。玛丽·霍斯通克拉夫特的态度完全是合乎时代所要求的,然而以后那些争取妇女权利的积极分子在这点上却没能效仿她。并且相反,他们是一批极严厉的道德家,他们希望用曾经束缚女人的那些道德来束缚男人。于是,在年以后,那些年轻的女人,尽管没有多少理论依据,也开始站在了不同的战线上。战争所造成的那种感情上的刺激,无疑是这种新的改变的主要原因,可是无论如何,这种改变要不了多久仍旧会发生的。过去,女性道德的动机,主要是对于地狱之火和怀孕的恐惧。至于第一点由于神学上正宗派的失败,地狱之火已经不复存在。而第二点则通过避孕法得以消除,怀孕的恐惧也消除了。传统道德曾一度通过风俗和精神惰性的力量进行维持,但是欧洲战争的爆发终于消除了这些阻力。现代的男女平等主义者们不再像30年前的那些男女平等主义者那样急于减少男人的“罪恶”;她们所要求的是,男人能够得到的,她们也应当得到。她们的前辈所追求的,是道德束缚中的平等,然而她们现在所追求的却是道德自由中的平等。

  目前,我们很难断定这种运动以后将如何发展,因为它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一运动的追随者和实行者大都是青年人。因而在那些所谓有影响的人中间,她们很少有支持者。而且,警察、律师、教会以及她们的父母都是反对她们的,但是这些青年人一般是能够把这些事实隐瞒住,而不让那些会为这些事感到痛心的人知道的。公布这些事实的那些作家,如林赛法官,被老年人视为是在恶意诽谤青年人,即使那些青年人并没有觉得他们受到了恶意诽谤。

  这种情形自然是不会持久的。问题的关键是,下面两种情形究竟那一种会先发生:是老年人相信了这些事实并设法剥夺青年人刚刚赢得的自由;还是那些未成熟的青年人自己谋求到高层的和重要的地位,使当局认同那种新的道德观。据初步估计,在一些国家,我们将看到前一种情形;在另外一些国家,我们将看到后一种情形。与在其他国家一样,在意大利,不道德是政府的特点,虽然政府现在正热烈地提倡道德;在俄国,因为政府是赞成新道德的,情形则与意大利恰恰相反;在德国有新教的地区,自由是很可能会赢得胜利的,而在有天主教的地区,则未敢断言;法国恐怕很难脱离它固有的风俗,在那里,虽然对不道德有着明确的宽恕方法,但除此之外,它不会再有任何新的进展了;至于英国和美国以后的情形如何,我就不敢妄下断论了。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男女平等的要求中所包含的逻辑问题。长期以来,如果不是在理论上的话,男人在实际上,总是可以沉溺于非法的性关系的。男人结婚时,并没有人要求他有童身。即使在结婚之后,人们对于男人的不忠也不是十分重视的,只要妻子和邻居不知道他的不忠行为就行。这种制度的可行性依赖于娼妓得以存在。然而,这是一种现代人难以为之辩护的制度,而且很少有人会提出女人应当通过同样方式得到和男人一样的权利:设置一种男妓,以满足那些希望和她们的丈夫一样表面贞洁而实则不然的女人的欲望。可以肯定,在当今晚婚的时代里,仅有少数男人能够在和本阶层的女人建立起家庭以前,克制住自己的性欲。既然未婚男子克制不住性欲,那么,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未婚女子也可以提出无需克制自己的性欲的要求。

  对于那些道德家来说,这种情况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任何一个传统的道德家,如果能认真地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他们就会发现,实际上他们犯了所谓“双重标准”的错误,即性道德在女人中比在男人中更为重要。也许有人会争辩说,理论上的道德也是要求男人节制性欲的。对此,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反驳依据:这种要求在男人身上是无法得以实现的,因为他们很容易在暗地里违背了性道德。因此,那些传统的道德家只好违背自己的意愿,不但承认男女是不平等的,而且也承认一个青年男子与其和他本阶层的女人性交,倒不如和娼妓性交的好,虽然他和他本阶层的女人的关系(假如没有与娼妓的关系),也许可以成为高尚的、热烈的和有快感的。当然,道德家们不会想到,提倡一种他们明知不会被人们所接受的道德观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他们以为,只要不主张卖淫,他们也就不必对卖淫是他们的学说的必然产物这一事实承担责任。然而,当今的职业道德家们只具有水平线以下的知识——这一人人皆知的事实又一次得到了证实。

  根据上面所述。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如果大多数男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不能早婚,并且,许多女人又没有出嫁的可能,那么男女之间的平等就必然会引起女性传统道德标准的降低。如果男人获准婚前性交(事实上正是如此),那么女人也必须被允许婚前性交。在所有女人过剩的国家都会有一个显然有失公平的现象,就是那些根据一一配对的统计后而嫁不出去的女人是绝对不能有性经验的。毫无疑问,那些妇女运动的先驱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后果。但是现代他们的追随者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而且凡是反对这种推论的人必然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他或她都不会赞成男女平等。

  新道德与旧道德的关系提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再苛求姑娘的贞洁和妻子的忠实,那么就制定一套保护家庭的新办法,要不就默许家庭的破裂。也许我们应当这样建议,就是孩子的生育也只应发生在婚姻以内,一切婚姻以外的性交都应避免生育,即通过避孕的方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做丈夫的应当学会做一个有宽容心的情人,就像东方的太监那样。这种方法产生的问题是,一方面,它要求我们超越理性,相信避孕法是可靠的;另一方面,它也要求我们超越理性,相信妻子是忠实的。不过,这个问题可能不久就会解决。还有一种与新道德相适应的情况是,父权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制度的正在退化,国家正在取代父亲的职责。当一个男子想到他作为父亲并喜爱自己的孩子时,他有时会主动给予妻子和孩子经济上的支持,但他正像现在的父亲那样不是迫于法律的压力而这样做。到那时,除非国家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并且能够像现在一样更加关心孩子们的成长,否则,所有的孩子都将处于像现在那些不知道生父的私生子的境地。

  如果我们要恢复原有的道德,有几件事情是至关重要的,其中一些我们已经做了,但实践表明,仅这几件事情就毫无成效。首先,少女的教育应当使她们变得愚蠢、迷信和无知。这一目标,在那些由教会管理的学校中已经实现了。其次,对一切谈及性问题的书籍实行极严格的审查。这一目标在英国和美国已趋于实现,因为这种审查,无需法律上的变动,早已由于警察那不断增长的热情而越发严格起来。

  以上这些条件虽然已经具备,但显然还是不够。其实,只要做到一件事就足够了,就是使年轻女人同男人完全没有单独接触的机会:禁止少女外出工作;严禁她们出门,除非有母亲或阿姨陪伴;坚决杜绝那种没有女性陪伴而出去跳舞的现象;必须规定,50岁以下的未婚女子拥有汽车是违法的。也许,还有一种明智的做法:让所有未婚女性每月接受一次警医的身体检查,凡失身者,一律投入监狱。自然,避孕是必须禁止的,而且在和未婚女性谈话时,若对这些规定持有异议,那也是非法的。若能严格执行这些措施年或更长时间,我们也许可以根除那些小道德的行为。然而,我认为,为避免弊端起见,必须将警察和医生通通阉割了。鉴于男人所固有的腐败性,更明智的做法也许是将这项政策再推进一步。我想,道德家们最好主张将所有的男人都阉割了,除那些过修道士生活的牧师之外。

  由此看来,无论我们持何种态度,总是难免有困难和不完美之处。如果我们认为应当推行新道德,那么我们就应当做得比新道德更进一步,并且解决人们所不大赞同的问题。另外,如果我们企图在现代世界中实行那些在以前是可行的限制措施,那么我们必须有一套极严格的规定。当然,人类的本性对于这种规定是会很快反抗的。理所当然,无论有什么危险或困难,我们都必须力求世界进步,而不是倒退。为此,我们需要树立一种真正的新道德。我所指的是,义务和权利是应当被承认的。虽然这种权利和义务与前人所认可的大不相同。只要那些道德家们还在鼓吹回到一种已经死亡的制度上去,就不可能使新的自由成为道德的,也不可能提出新自由中所包含的新权利。我并不认为新的制度应当轻易服从冲动,就像旧的制度并不服从冲动一样,但我私下以为约束冲动的场合和目的应当和从前有所不同。所以。我将在以下章节对人类整个性道德的问题重新研讨。

第11章性知识的禁忌(1)

若要建立一种新的性道德,我们首先要反躬自问的问题是:我们应当怎样规定两性之间的关系?如果人为地使男人、女人和孩子对有关性的事实一无所知,这是否正确呢?我之所以首先提出这个问题,是由于在这方面的无知对于个人的危害是极大的,而且如果一个制度要依靠这种无知去维持,那是根本行不通的。这是我在本章中要读者了解的一点。我认为,性道德只能为那些懂得这些道理的人所接受,它的感染力决不会依赖于无知。这是一种合理的学说,虽然政府和警察从未提倡过这种学说,但它是毋庸置疑的。这种学说认为,正当的行为决不会为无知所促进,也决不会为知识所阻碍,除少数偶然的事情之外。例如,如果甲方是要按照他的利益,而不是按照乙方的利益去希望乙方去行动的话,那么,甲方隐瞒那些可以使乙方知道甲方真实利益之所在的事实。这对于甲方是十分有用的。这种做法在证券交易所是可以理解的,但一般来说却不是属于高尚的道德之列。为了自身利益,政府也往往向民众隐瞒它的活动的大部分事实。例如,每一个政府都会禁止透露战争失败的消息,因为失败的消息一旦透露,就有可能导致政府的垮台。虽然了解这一事实是符合民众利益的,但却不符合政府的利益。总的来说,绝口不提性的事实,属于另外一种范畴,但从根本上说,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出于类似的动机。

  最初,人们只是蒙蔽女性,因为人们希望她们的无知能有助于男性的支配地位。然而,妇女竟然逐渐麻木接受这种观念。认为无知对于道德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一方面是由于她们的影响,人们开始认为儿童和青年,无论男女,都应当对于性知识尽可能地保持无知。在这个阶段,人们的动机不再是出于支配的目的,而是进入了无理性的忌讳的范畴。关于无知是否合乎需要这一问题,还从来没有人研究过,因为若拿出证据来证明无知是有害的,那就会触犯法律。我不妨以摘自年4月25日《曼彻斯特卫报》的几段话来作为这一问题探讨的参考:

  美国自由党人对玛丽·韦尔·丹尼特夫人的审判结果感到十分震惊。丹尼特夫人昨天被布鲁克林的联邦,陪审团裁定犯有邮寄淫秽书籍的罪行。丹尼特夫人是一本受到高度评价而且广为流传的小册子的作者。这本小册子以严肃的语言阐述了孩子们应当了解的有关性的简单事实。为此,可能她会被判处5年徒刑。或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而有之。

  丹尼特夫人是一个著名的社会工作者,有两个已成年的儿子。11年前,她为了教育她的孩子而写下这本小册子的。起先发表在一份医学杂志上,后应编辑之邀,出了单行本。这本小册子曾得到几十位著名医生、教士和社会学者的认可,早在男青年基督教协会和女青年基督教协会已发行了数千册。在位于纽约郊区的布朗克斯维尔市立学校中,也曾试用过这本小册子。

  那位来自新英格兰的联邦法官沃伦·B·伯罗斯却无视以上事实,并且拒绝任何著名的教育家和医学家出庭作证。此外,他还不惜一切阻止陪审团听到著名的作家们对于丹尼特夫人那本书的称赞。事实上,这次审判不过是向布鲁克林的那些已婚的老年陪审团宣读一下那本小册子而已,而那些人之所以被选为陪审员,只是由于他们从未接触过H·L·门肯或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

  《纽约世界》显然是正确的。它说,如果停止发行丹尼特夫人的这本书,那么在美国青年面前,我们就没有用明确和诚实的语言去提示性的事实的希望了。这个案子将提交更高一级的法院审理,人们将以极大的兴趣等待着它的最终判决。

  虽然这件事发生在美国,但是它也可能会发生在英国,因为英国的法律实际上和美国大同小异。到那时人们将会看到,英国的法律也会不允许那些向青年传播性信息的人提出专家的论据,以证明性知识对于青年人是必要的。还有,一旦有了这种起诉,检查官也会大言不惭地要求所有陪审员都应当是白痴——没有读过任何会使他们按照理性去判案的书的白痴。英国的法律直言不讳地宣布,儿童和青年绝不能知道性的事实:至于让他们了解这些事实究竟有益或有害,那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不过,我们现在不在法庭上,并且我这本书也不是针对孩子们写的,所以,我们可以讨论:究竟以前蒙蔽孩子的行为是应当有的,还是不应当有的。

  按照传统的做法,父母和老师都在极力蒙蔽他们的孩子。孩子从未见过父母的裸体,而且在很小的时候(只要住房宽敞),他们就难以看到他们异性兄弟或姐妹的裸体了。他们被告诫不许抚弄或谈论他们的性器官。一旦涉及到性的问题,就遭到家长的厉声呵斥。他们所能得到的知识是:孩子是由鹳鸟带来或是从醋栗树下挖出来的。

  当然,他们迟早会从其他孩子那里了解到事实并非如此,而那些事情往往采取一种歪曲的形式。由于父母的训导,孩子们认为这类事情是“肮脏的”,总是悄悄地讲给他们听。于是他们认为,父母之间的行为是见不得人的,是难以启齿的,因为父母总是极力遮掩。而且他们还知道,那些本来可以指导教育他们的人,也在有意欺骗他们。他们对于父母、婚姻和异性的态度由此得到无可挽回的不好的印象。

  那些受到过传统教育的青年男女,很少有人能对性和婚姻产生高尚的感觉。他们所受的教育告诉他们:欺骗和说谎在他们的父母和老师眼里都是美德;一切性关系(包括在婚姻以内)都是可恶的;并且,在传宗接代的时候,男人所服从的是他们的兽性欲望,女人所服从的则是她们痛苦的责任。婚姻由于这种扭曲的观念而使男女双方都不愉快,而且那得不到满足的本能变成了蒙着道德假面具的残暴行为。

  照我看来,正统的道德家对于性知识的观念大概是像如下所述的那样:

  性冲动是一种本能的很有能力的冲动,在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它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婴儿期,性冲动的方式是喜欢抚弄身体的某些部位;在童年后期,性冲动的表现形式是好奇心和对“脏”话的偏爱;在青春期,性冲动则采取了更成熟的方式。毫无疑问,性的思想必然会导致性的不端行为,因此,实现道德的捷径,就是使青年人的身心绝对脱离与性有关的一切事物。所以我们绝对不能对他们谈论任何有关性的事情;我们必须尽一切所能地阻止他们相互谈论这些问题,而且成年人必须装作这类话题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利用这种方式去蒙蔽一个少女。并且一直蒙蔽到洞房花烛夜,那是可能的。完全可以预料,那些事实会使她感到极为震惊,以至会使她们表现出所有正统的道德家认为女人应当具有的性态度。对于男孩子,这个问题,则要困难得多,因为我们不可能希望把他们完全蒙蔽到18或19岁以后。对于他们,恰当的方式是,告诫他们手淫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精神错乱,而与妓女性交则一定会染上花柳病。上述两种假设虽然不是真的,但也只是一种毫无恶意的谎话,因为编造它们是为了道德。我们还应当教育男孩子,告诫他们在任何场合都不应该谈论有关性的问题,即使在结婚之后也不应该。这就会增加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当他结婚后,能使他的妻子厌恶性,从而防止她有不轨的行为。另外,婚姻以外的性是罪恶;婚姻以内的性不是罪恶,因为它是繁衍后代所必需的,但同时也是人类所承担的一种不恰当的责任,是上帝对人类堕落的一种惩罚。一个人在接受外科手术时,也是持有同样的心态的。不幸的是,除非我们遭受到极大的痛苦,否则,性行为总是与欢乐相联系。但是,通过足够充分的道德教育,是可以防止出现这种现象的,至少在女性中是如此。在英国,在印刷品上宣称妻子能够而且应当从性交中得到快乐,那是违法的(我就曾听说过,有一本书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而在法庭上被指控为淫秽作品)。总之,上面所讲的观念决定了法律、教会和那些保守地教育青年人的人对于性所持的态度。

  在没有讨论到性范围中这种态度的影响之前,我先要说几句这种态度在其他方面的影响。我认为,第一个最大的后果是,它打击了青年人对于科学的好奇心。凡是有正常智力的孩子都希望知道世界上的一切事情,他们经常问及关于火车、汽车、飞机,以及雨的来源和孩子的来源等问题。所有这些好奇心对于孩子来说是完全一样的,他所依据的不过是巴甫洛夫称之为“这是什么”的反射能力,但这种反射能力正是一切科学知识的源泉。在孩子追求知识的过程中,了解到这种冲动在某些方面被认为是一种罪恶时,他对科学的好奇心的全部冲动也被抑制了,他根本不清楚哪种好奇心应当有,哪种不应当有。孩子们会产生这样的想法:既然问孩子是怎样生出来的是一种罪恶,那么,问飞机是怎样造出来的,也一定是一种罪恶了。理所当然,他会得出一种结论,那就是对于科学的好奇心是一种必须抑制的危险的冲动,而且一个人在想要了解任何事物之前。一定要认真询问一下,这种知识究竟是邪恶的,还是合乎道德的。由于孩子们对性的好奇心是极强烈的,必然会得出这样一种结论:人们所渴望得到的知识是邪恶的,而惟一合乎道德的知识是人们所不渴望的,例如乘法运算表。对知识的追求原是所有健康孩子的一种本能的冲动,却因此而被破坏了,结果,孩子被人为地变成了白痴。无可否认的是,那些受过传统教育的女人通常要比男人更愚蠢些。而且我还相信,这主要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她们年轻时被更有效地阻止了对于性知识的渴求。

  除了这种知识上的损失之外,大概我们还有一种极严重的道德上的损失。正如弗洛伊德首先指出,而且所有与孩子有接触的人都会很快发现的那样,对于鹳鸟和醋栗的神话,孩子们一般是不相信的。于是,孩子们就会得出一种结论:父母在骗我们。既然父母会在一件事上说谎,他们必定会在另一件事上说谎,长此以往,他们在道德上和知识上的威信便荡然无存了。同时,因为父母在涉及性的问题上能够说谎。孩子们就会认为:同样地我们也可以在关于性问题上说谎。于是,他们就互相谈论有关性的问题,甚至秘密地进行手淫。如此,他们就会养成欺骗和隐瞒的习惯,而且由于父母的恐吓,他们的生活总是充满着怀疑和恐惧。根据心理分析表明,不论是孩提时代,还是成年时代,如果被父母或保姆指出手淫的恶劣后果,那么就很可能会导致他们精神错乱。

  因此,在青年人性问题上采取的传统做法会使相当多的人患精神病或类似的心理障碍,同样,也会使人们变得愚昧、虚伪和胆怯。

  虽然这样的事实已在某种程度上被所有与青年人有接触的智者所承认。然而,正如本章开头引用的那件案子所表明的那样: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却不了解这些事实。因此,目前的形势是,每一个有足够的性知识而又必须与孩子打交道的人。都要做出抉择:要么违反法律;要么使那些他负有责任的孩子遭到道德上和知识上无可挽回的损失。法律改革是很困难的,因为许多的年长者都已走上歧途,他们对于性的兴趣只是根据于这样一种信念,即性是邪恶、肮脏的。我认为,在那些老人和中年人死去之前,绝无改革的希望。

第12章性知识的禁忌(2)

以上,我们所讨论的是性范畴以外的传统做法的恶劣影响,现在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中与性有着更明确关系的一个方面。道德家们的目的之一,无疑是要防止我们为性问题所困扰。这种困扰目前是极为普遍的。最近,依顿的一位前校长指出,学生们之间的谈话几乎不是沉闷的,就是淫秽的,尽管他所遇见的那些学生都是在传统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把性问题弄得很神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青年人对于这个问题本能的好奇心。如果成年人像对待其他问题一样对待性问题,回答孩子们提出的一切问题,给予他们所期望的或所能够接受的知识,那么这些孩子就不会产生淫秽的观念,因为这种观念的产生,完全基于他们认为某些问题是不能毫无顾忌地提及的缘故。对于性的好奇心,与其他各种好奇心一样,一旦得到满足,就会很快消失。因此,尽量对青年人进行疏导,并告诉他们有关性问题的一切知识,这是防止他们被性问题所困扰的最好方法。

  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根据我个人经验,并不是根据演绎法。我在我的学校的孩子们中间所观察到的情况足以说明,孩子们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假正经的结果所致。我自己的两个孩子(男孩7岁,女孩子5岁)从不认为性或排泄物是什么特殊的事情,而且迄今为止一直与那些正统的思想最大限度地隔绝开来,他们所得到的恰恰是与其相反的科学的思想。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这个问题,表现出自然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发动机和铁路却没有如此浓厚的兴趣。无论大人是否在场,他们对于这类问题从未表现出探求的好奇心。

  我们发现,这所学校的其他孩子,如果他们的年龄是2岁或3岁,或者甚至于是4岁,他们的情况和我的孩子是毫无二致的。然而,那些已经受到了正统教育的6岁或7岁的孩子,他们却认为任何与性器官有关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他们甚至感到惊奇:在这所学校里,这类事情居然也可以和其他事情一样可以随意谈论。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在谈话时慢慢地有了一种轻松的感觉,但仍认为这类话题是不正当的。但是,当他们发现那些成年人丝毫没有阻止他们进行这类谈话时,他们就对这类话题逐渐产生倦意,从而变得和那些从未受过正统教育的孩子一样毫无杂念了。现在,当新入学的孩子想和他们谈论那些“不正当”的事时,他们总是表现出不耐烦的神情。由此可见,如果我们让新鲜的空气吹拂在这个问题上,它就会得到消毒。在忌讳中所滋生的有毒的微生物就会荡然无存。我相信,不会还有其他方法能使孩子们对于那些通常被认为是不正当的问题持有这样一种健康而自然的态度。

  在我看来,有一部分人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另一面,虽然他们希望将基督教的道学家所掩盖的污秽从性问题上清除掉。性问题自然和排泄过程密不可分,因此,只要我们把排泄过程视为一件厌恶的事,那么在心理上人们自然会把这个厌恶的事的一部分与性问题联系起来。所以,在与孩子相处时,我们不应当对于排泄一事过分厌烦。自然,为了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子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清楚,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的缘故,而不是因为那种生理功能本身是不好的。

  在这一章中我想讨论的是,我们对于性知识应当采取什么态度而不是性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前面我已经说过,我们应当把有关性方面的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深信,这会得到所有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认可。现在我所要谈的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关于所谓淫秽作品的问题。

  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凡被认为属于淫秽的作品,可以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出版商应当受到处罚。在英国,这个法律就是所谓年的《坎贝尔爵士决议》。决议宣称:

  如果有人检举,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淫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只要能够证明这个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或数册;如果确切了解到,根据这些书刊的性质和描写,它们的出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封存。在传讯这些书刊的所有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封存的书刊确实具有上述性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么就可以下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由此可见。决议中所提及的“淫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如果那些地方官员认为某出版物是淫秽的,那么,这个出版物就一定是淫秽的,而且他也无需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证词将会告诉我们,那些被视为淫秽的出版物在某一方面还是有益处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涉及到性问题,那么,只要某些无知的保守派认为它是不合时宜的,大概这个作品就将难逃厄运。如此的法律所带来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的《性心理的研究》第一卷就是由于这一法律而遭非议的。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在这件事上比英国开明一些。我认为,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道德的,这样一部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巨著,不会是为那些仅仅追求感官刺激的下流之徒而作的。当然,要讨论这些问题,我非要提及那些普通的地方官员在他们的妻子和女儿面前绝不会谈论的事情不可。但是,查禁这类作品则意味着,任何正派的学生也是不能了解这方面的事实的。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根据传统的观念,最容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孕育出健全的道德和智力。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反省现存的性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认定,我们不能保有这类材料,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还是应根据于无知。

  《孤独的井》一书在英国(在美国却没有)遭到了指控。指控书中着重提到对同性恋在小说中的描写也是非法的这一问题的审查。在欧洲其他各国,学生们可以获得大量关于同性恋的知识,因为那里的法律比较开明。但是在英国是杜绝这种知识传播的,无论是以学术研究的方式还是幻想小说的方式都是不允许的。在英国,男人之间的同性恋(虽然女人之间的同性恋不在此例)是非法的,而要想提出任何论据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论据都会被指控为淫秽而成为非法的。当然,所有认真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都清楚地知道,这种法律是野蛮而无知的宗教迷信的产物,我们不能提出毫无理性的论据去拥护这种法律。对于乱伦,我们也应当采取一致的态度。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这个法律使乱伦成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坎贝尔爵士决议》,不管是赞成或反对这项法律,我们都是不能讨论这一问题的,除非那些论点极抽象、极审慎,以至毫无说服力。

  《坎贝尔爵士决议》所造成的另一个可笑的结果是,许多不能用一般人所能理解的语言提及的事,只能用那类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的冗长的专业术语去讨论,在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在印刷品上提及“性交”问题是被允许的,但使用简单明了的同义词去论述这一问题则是不允许的。这是在最近审理《徒劳的差使》一案时定下来的。然而,这种禁止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的禁令有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桑格夫人为劳动妇女撰写的一本关于节制生育的小册子,仅仅由于劳动妇女能够看懂而被斥之为淫秽作品。与此相反,玛丽·斯托普斯博士的书却是合法的,因为只有那些受过相当教育的人才能理解书中的文字。其结果是,向有钱的上流社会宣传节制生育是合法的,但向雇佣劳动者及其妻子宣传节制生育则是犯法的。我希望这种情形能够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这个学会只是不断去感叹雇佣劳动者的生育比中层阶级更为迅速这一现象,但它却没有丝毫改变造成这一现状的法律的企图。

  有很多人都认为,虽然这种反对淫秽出版物的法律造成了令人遗憾的结果,但是必须的。我不相信我们能够制定出一种不会带来类似恶劣后果的反对淫秽出版物的法律。根据这一事实,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不应当有什么法律约束。对此,我有两个论点:一方面,任何法律都做不到禁止恶的同时不禁止善的;另一方面,如果性教育得当,即使是货真价实的淫秽出版物,也不会造成多大危害。

  如果我们知道英国《坎贝尔爵士决议》的历史,那么第一个论点完全是可以成立的。任何一个人只要了解一下有关《坎贝尔爵士决议》的争论,必然会发现,这个决议的初衷仅仅是要查禁色情文学,并且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他们不会利用这一决议去反对其他形式的文学。然而,这种信念的产生是由于他们对于警察的机敏和地方官员的愚蠢没有充分认识的缘故。整个有关审查的问题,在莫里斯·厄恩斯特和威廉·西格尔合著一本书中的讨论十分精辟。他们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同时也简明扼要地讨论了其他地区的经验。这些经验表明,尤其是在英国对于戏剧的审查方面,那些旨在挑逗情欲的轻薄的戏剧很容易通过审查,由于审查员不愿意被人视为假正经;而那些涉及重大问题的庄重的戏剧,如《沃伦夫人的职业》,却历时数年才得以通过审查。至于像《圣希》那样富有诗意的优秀戏剧,虽然剧中没有一句挑逗情欲的台词,但这部戏剧却历经年才征服张伯伦勋爵那伟大胸怀中的厌恶之心。在美国,尽管没有审查制度,但有关戏剧的经历却和英国大同小异。通过霍勒斯·利夫莱特对于《被俘者》所采取的果敢行动的结果,便可略见一斑。因此,我们在研究了大量历史依据之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一些纯粹以淫秽色情为目的的人,总是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严肃的艺术和成功的科学却时常遭到不同程度的审查。

  此外,另一个反对审查的理由就是,那些开诚布公的没有含羞意味的坦率的色情文学,同时,它的危害比起因隐晦和神秘而变得有趣的色情文学要少得多。几乎每一个正派的有钱人在其青少年时期都曾违背法律看过淫秽照片,并为拥有这类照片而自豪,因为它们难以得到。具有传统观念的那些人认为,这类东西对于他人极为有害,尽管他们当中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承认,这类东西对于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

  毋庸置疑,这类东西会激起人短暂的性欲,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性功能健全的男性,这种冲动无论如何总是无法避免产生的。一个男人性冲动的次数取决于他的身体状况,而引起这种冲动的机会则取决于他所依存的社会习俗。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男人,女人的踝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而对于现代的男人,女人大腿以下的任何部位都不会使他们产生性冲动。这不过是服装的式样问题而已。假如裸体成为一种风俗,那么裸体就不会激起我们的性欲,以至女人们不得不借助服装以使她们自己在性的方面具有吸引力,正如某些不开化民族所做的那样。

  同样这种观点适用于文学和图片。维多利亚时代颇具刺激性的东西在比较坦率的现代的人们看来,是毫无刺激性的。正人君子们越是限制正当范围内的性欲,这种性欲就越容易产生冲动。色情文学之所以广受欢迎,十分之九是因为道德家们反复向青年人灌输那种对于性的猥亵感:十分之一的原因是生理上的因素。无论国家法律如何规定,这一点是不可避免的。基于这些理由,我认为不必制定什么法律来限制那些色情出版物,即使我仍然担心有很少人赞同我的这个观点。

  对于裸体的忌讳,阻碍我们难以对性问题持有一种高姿态。对于教育孩子,许多人已经承认了这一点。只要是在非常正常的情况下,孩子们看到彼此或他们父母的裸体,对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是有益的。有一个很短的时期,大约在3岁左右,孩子对他父母之间的身体差异感兴趣,并且拿自己和姊妹之间的区别作比较。但这一阶段很快就会过去,从此以后,他对于裸体就像对衣服一样不感兴趣了。如果做父母的顾忌让他们的孩子看到他们的裸体,那么这些孩子必然会产生一种神秘感,而一旦有了这种神秘感,他们便会成为充满邪念之徒。所以,去除神秘感就成了避免产生邪念的惟一方法。

  在健康方面,我们也有许多赞成在适当的环境中裸体的重要理由,例如阳光明媚时的户外活动。阳光对于皮肤健康具有极好的效用。任何一个看见过孩子们赤身在户外奔跑玩耍的人,都一定会有这样一种感觉:孩子们不但更加懂事,而且与他们穿着衣服时相比,行动更加自由,姿态更加优美。对于成年人,情况也是同样的。适合裸体的场所是有着明媚阳光和清澈水流的地方。如果我们的风俗允许我们这样做,裸体很快就会不再是引起我们性欲的诱因,而且,我们的举止会更加文明:我们的身体由于直接与空气和阳光接触而更加健康;我们关于美的标准也会更加依据于健康的程度,因为标准的美不仅是容貌,也包括身体和身体的姿态。因此,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希腊人的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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